信用卡
監管新規及對銀行信用卡業務的影響
中國信用卡
陳福錄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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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國家出臺了多個與互聯網貸款相關的監管新規。5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間接涉及互聯網貸款業務;7月,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互聯網貸款辦法》);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11月,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就《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小額貸款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互聯網貸款監管新規內容解析
《民法典》涉及互聯網貸款監管的規定主要為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雖然并未明確互聯網貸款適用該條規定,但是從理論上講應當適用。同時,該條中的“等”和“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兜底性描述,擴大了銀行提示對方注意的內容,也增加了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的不利后果,將會增加銀行操作風險。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這是我國民事法律規范首次對禁止高利放貸作出規定。雖然該條并未明確互聯網貸款是否適用“禁止高利放貸”的規定,但是同樣從理論上講應當適用。而銀行互聯網貸款利率是否適用“高利放貸”的規定、何謂“國家有關規定”,均無明確規定,將給法官自由裁量留下空間。一般來說,“國家有關規定”涵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監管文件等有關規定。
《互聯網貸款辦法》是完善銀行互聯網貸款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補齊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質效,促進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健康發展。該辦法要求互聯網貸款應當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的原則,并界定互聯網貸款的內涵,明確規定互聯網貸款是指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于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并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后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互聯網貸款辦法》強化了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的要求,并從準入和退出兩個層面,提出要對內控制度、準入前評估、協議簽署、信息披露、持續管理、限額和集中度等加強管理;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銀行建立涵蓋數據來源、數據使用、數據保管等內容的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加強信息披露;強化事中事后監督,提出銀行須向監管部門提交互聯網貸款業務情況報告、自評報告、重大事項報告等。
《民間借貸新規》修改的核心內容是利率。實際上,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按照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來加以確定,《民間借貸新規》則以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大幅度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雖然依照《民間借貸新規》第一條第二款強調“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但實務中已出現有法院依《民間借貸新規》來界定銀行貸款利率是否超出了上限要求,需要銀行加以關注。比如,近日引發業內熱議的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訴被告洪輝道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貸款合同約定逾期后的月利率為2.295%,原告按月利率2%(年利率24%)主張利息,但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利率超過了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的保護限度,遂判決按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利息。雖然二審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糾正了一審法院的此項界定,但是足以表明一些基層法院會依《民間借貸新規》來界定銀行貸款利率是否超出了上限要求。
《小額貸款辦法》是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防范網絡貸款業務風險的需要而擬出臺的,是監管部門補齊短板的一項重要舉措,與《互聯網貸款辦法》相呼應,有利于規范、凈化互聯網貸款業務。《互聯網貸款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網絡小額貸款不得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等。
積極應對互聯網貸款監管新規對信用卡行業的影響
信用卡本質上是銀行提供的一種無擔保、無抵押的消費信貸,信用卡透支按貸款統計與管理。近年來,各銀行大力發展線上辦理信用卡及線上信用卡分期付款業務,前述互聯網貸款監管新規將會對信用卡行業產生一定的影響。在原告石天坤訴筆者所在銀行某支行信用卡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是按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年利率24%計算利息。發卡機構應對照互聯網貸款監管新規的要求,及時梳理與信用卡有關的現有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和業務系統,制定新的與信用卡有關的規章制度,或者設計新的與信用卡有關的業務流程和業務系統,確保有關條款、流程和系統符合規定。由于線上信用卡業務往往使用格式文本,發卡機構應對照互聯網貸款監管新規的要求,及時梳理與信用卡有關的現有格式合同,制定新的格式合同,對與借款人有重大利害的條款和內容,務必要用加黑加粗字體提示借款人注意,并對有關條款作出說明。此外,發卡機構還要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的原則,積極開展線上信用卡業務,合理確定授信金額、期限和利率,強化資金使用監督,嚴防資金被挪用;強化對發卡合作機構和催收合作機構的管理,嚴防合作風險發生;積極履行監管要求,按規定向監管部門提交相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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